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A[2023]-003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温州生态园三垟湿地文创园工程项目项目,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2023-202。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上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34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734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 征地补偿费130.0774万元,具体为:
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 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 一级区片5.4万元/亩。具体为:
地类 | 一类区片 | 合计 |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面积 (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
农用地 | 0.7349 | 135 | 0.7349 | 99.2115 |
2.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 亩、青苗1.5万元/亩。合计27.5588万元。
3.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3.3071万元。
4.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661.41平方米。
5.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6.5人,核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补贴198.75万元。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该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A[2023]-003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6698005 监督电话:88367317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