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 温龙土征公〔2024〕005号
发布日期:2024-03-11 17:13:56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5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3]-0139号),审批同意温州市2023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机场大道东延(科技城段)拓宽工程,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2021-094。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1034公顷(1.5510亩),其中农用地0.1034公顷(水田0.1034公顷);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2942公顷(19.4130亩),其中农用地1.0160公顷(水田1.0076公顷、旱地0.0017公顷、其他林地0.0059公顷、农村道路0.0008公顷),建设用地0.2782公顷(农村宅基地0.2782公顷);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3977公顷(5.9655亩),其中农用地0.3977公顷(水田0.3911公顷、农村道路0.0066公顷);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4378公顷(6.5670亩),其中农用地0.4378公顷(水田0.4196公顷、旱地0.0132公顷、农村道路0.005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具体为:

地类

一类区片

合计

面积

补偿标准

(万元/

面积

补偿金额(万元)

农用地

29.3235

9

29.3235

263.9115

建设用地

4.1730

9

4.1730

37.5570

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3.9590万元;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74.7170万元;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53.6895万元;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59.103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类区片农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包干费为1万元/亩,计29.3235万元,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5510万元;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5.2400万元;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5.9655万元;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6.5670万元。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青苗包干费为1.5万元/亩,计43.98525万元,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3265万元;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2.8600万元;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8.94825万元;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9.8505万元。

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计36.9300万元,其中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6.9300万元。涉及现(残)值较高的桥梁、亭台、门台等特殊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10.04895万元,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0.4653万元;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5.8239万元;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78965万元;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9701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421.7562万元,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8.3018万元;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55.5709万元;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70.3929万元;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77.4906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本次征地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1759.41‬平方米,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93.06平方米;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914.4平方米;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357.93平方米;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394.02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计70.4人,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3.7人;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36.6人;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4.3人;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5.8人。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标准为7.5万元/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通知(温政高新土征字〔2023〕6号)。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龙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海滨街道办事处、瑶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5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3]-013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896810

(温龙土征公〔2024〕005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pdf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抄送:龙湾区发改局,龙湾区公安分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城市建设中心,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海滨街道办事处,瑶溪街道办事处,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