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温龙土征公〔2024〕009号
发布日期:2024-03-22 17:07:1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于2024年2月6日作出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温州北白象至南白象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185号),国务院已审批同意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温州北白象至南白象段(龙湾段)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温州北白象至南白象段(龙湾段<生态园部分>),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浙江省自然资源征收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I-KCDJ2023001。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状元街道三郎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2419公顷(18.6285亩),其中农用地1.2419公顷(旱地0.0133公顷、果园0.9811公顷、乔木林地0.2031公顷、其他草地0.0444公顷,其中10米以上乔木林地0.1692公顷);状元街道大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1625公顷(2.4375亩),其中农用地0.1126公顷(旱地0.0052公顷、果园0.0940公顷、其他草地0.0134公顷),建设用地0.0499公顷(空闲地0.0499公顷);状元街道甘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7443公顷(11.1645亩),其中农用地0.6836公顷(旱地0.1266公顷、果园0.3904公顷、乔木林地0.1301公顷、其他草地0.0030公顷、农村道路0.0335公顷,其中10米以上乔木林地0.1237公顷),建设用地0.0607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010公顷、空闲地0.0597公顷);状元街道石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2189公顷(18.2835亩),其中农用地1.2189公顷(果园1.2146公顷、其他草地0.004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具体为:

地类

一类区片

合计

面积

补偿标准

(万元/

面积

补偿金额(万元)

农用地

48.8550

9

48.8550

439.6950

建设用地

1.6590

9

1.6590

14.9310

其中状元街道三郎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67.6565万元;状元街道大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1.9375万元;状元街道甘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00.4805万元;状元街道石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64.551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类区片农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包干费为1万元/亩,计48.8550万元,其中状元街道三郎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8.6285万元;状元街道大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6890万元;状元街道甘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0.2540万元;状元街道石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8.2835万元。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青苗包干费为1.5万元/亩,计73.2825万元,其中状元街道三郎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7.94275万元;状元街道大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5335万元;状元街道甘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5.3810万元;状元街道石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7.42525万元。

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计16.5900万元,状元街道大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7.485万元;状元街道甘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9.105万元。涉及现(残)值较高的桥梁、亭台、门台等特殊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15.1542万元,其中状元街道三郎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5.58855万元;状元街道大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0.73125万元;状元街道甘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34935万元;状元街道石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5.48505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608.5077万元,其中状元街道三郎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19.8163万元;状元街道大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4.37625万元;状元街道甘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38.56985万元;状元街道石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15.7453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本次征地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2667.69‬平方米,其中状元街道三郎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965.43平方米;状元街道大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01.34平方米;状元街道甘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503.91平方米;状元街道石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097.01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计117.3人,其中状元街道三郎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44.7人;状元街道大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4.1人;状元街道甘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24.6人;状元街道石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43.9人。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标准为7.5万元/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龙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状元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896810

(温龙土征公〔2024〕9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pdf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抄送:龙湾区发改局,龙湾区公安分局,温州湾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龙湾区城市建设中心,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状元街道办事处,三郎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岙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甘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石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