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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26 11:07:23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2月1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沿海地方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我们联合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组织起草《实施方案》,在《通知》基础上深化细化,提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布局、规范管理新增养殖用海、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创新养殖用海发展模式、维护养殖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养殖用海监管等6方面14条主要举措,并通过3项保障措施确保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6.《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

7.《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海渔发〔2013〕6号)

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3号)

9.《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GB_T 42361-2023)

10.《海域立体分层宗海界定技术规范》(DB33∕T 1345-2023)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举措和保障措施3方面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讲话精神,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目标上,到2025年底前实现养殖用海不动产权证书和养殖证应发尽发。

二是主要举措。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合理布局养殖空间。加强新增养殖用海审查审核,依法依规核发“两证”。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有序清退非法养殖用海,依申请补办养殖用海手续。鼓励开展养殖用海立体分层设权和“三权分置”,积极引导生态健康养殖。实行养殖用海整体论证,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加强养殖用海监督检查,加大违法用海执法力度。

三是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程序,积极引导养殖主体申请登记。各市在2024年7月底前制定现有养殖用海分类处置计划,按季度报送现有养殖用海“两证”核发情况和清退情况。积极宣传“两证”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加强社会舆论引导。

四、实施期限

《实施方案》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4年3月-4月,《实施方案》征求了4个省级有关部门、5个沿海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经济(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32条反馈意见,经全面汇总、逐条分析,24条采纳,8条未采纳。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阮建武

电话:0571-88877740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