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人力社保局: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温职改办〔2024〕1号)、《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爆破行业与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爆协〔2024〕11号)和《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爆破行业与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爆协〔2024〕12号)等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温州市爆破行业与矿山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业范围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为:采矿工程、矿建工程、爆破工程、爆破器材(其中爆破工程、爆破器材专业申报人员经资格审核后委托省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申报时间安排
爆破行业与矿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在2024年12月进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网上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用人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11月13日;高级工程师网上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用人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11月12日。
申报人员的学历、业绩材料等取得时间截至2024年6月30日,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用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需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负责对申报人员个人信息、业绩档案信息、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其内容清晰、格式规范。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用人单位负责。
单位审核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提交至申报人员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职称受理点。有关系统申报规范可到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hrss.wenzhou.gov.cn)搜索查阅《职称评审申报系统填报指南》。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
爆破工程、爆破器材专业助理工程师按照《温州市爆破行业专业助理工程师申报须知》有关条件执行;工程师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爆破行业与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爆协〔2024〕12号)和《浙江省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自然资发〔2020〕21号)执行;高级工程师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爆破行业与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爆协〔2024〕11号)和《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8〕69号)执行。
采矿工程、矿建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按《关于印发温州市矿山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温资规发〔2020〕63号)执行;高级工程师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爆破行业与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爆协〔2024〕11号)和《浙江省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自然资发〔2019〕35号)执行。
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中相应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可登录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门户网站(http://www.zjblast.com)资料下载专区查询。
(二)申报要求
1.年度考核要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年度考核相挂钩,要求申报对象在晋升级别最低年限内的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2.社保证明要求。申报对象须有评审规定时限的社保缴纳记录;为防止申报对象身份作假和挂靠评审,原则上申报对象在申报截止日之前至少有3个月的在温社保缴纳记录。对总公司(总部)在我市,社保缴纳和工作均在外地市分公司(分支机构)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经总公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后可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
3.继续教育要求。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须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自然资发〔2020〕23号)要求执行,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应达到90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5学时。
(1)正常申报人员:申报工程师需提供近4年(2021~2024年)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申报助理工程师需提供2024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2)业绩自评分申报人员:申报工程师需提供近2年(2023~2024年)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3)技能人才申报人员:申报工程师需提供近2年(2023~2024年)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申报助理工程师需提供2024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4)转兼评人员:需提供调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后,所申报专业系列的2024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4.申报纪律要求。对伪造、编造证件、证明材料,提交虚假业绩材料,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应等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申报人员,将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对未履行审核责任,纵容或协助所属人员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将对不诚信行为记录备案,并予以通报。
5.其他。为助力打造山区县人才高地和人才蓄水池,助力山区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在职称评审中,对我市山区县的申报对象(以社保缴纳地为准),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同时,提高申报对象在全省26个山区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量化赋分权重,在山区县从事相关专技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在原评分标准基础上给予相应加分:1年以上3年以下的加0.2分;3年以上5年以下的加0.5分;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加1分;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加1.5分;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加2分;20年以上的加3分。山区县工作经历证明需用人单位出具专项证明报告并盖公章。
五、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需提交由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导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A3骑缝装订),并加盖各级审核部门公章。继续教育证明、工作业绩、年度考核情况、个人述职等材料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完成在线填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应与申报专业相关,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申报人员主持或为主完成的工程、科研项目需上传完整的电子版业绩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员参与完成的工程、科研项目需上传项目封面页或相关依据证明作为业绩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为便于材料审核,请在业绩材料中涉及人员排名、排序等处,对本人姓名进行划线标注。采矿工程、矿建工程专业不符合学历和资历破格申报的,另提供《破格申报矿山工程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赋分表》,需由1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家署名推荐。
为提高职称评审质量,对评审业绩提交数量进行限制,其中主持参与工程项目业绩限制在10项以内,主持参与科研项目业绩、专利(著作权)业绩、获奖情况分别限制在5项以内,请申报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择优提交业绩材料。
六、其他说明
1.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采用业绩评估、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考试题库登陆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s://zrzyj.wenzhou.gov.cn/index.html)“职称工作”模块中查看。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的时间另行通知。
2.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情况择优推荐参加评审,申报前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完成岗位核定。
七、联系方式
申报人员材料请交(寄)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程专业中评委办公室(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856号521室,联系人:余飞,联系电话:0577-88377603)。
附件: 1. 关于印发《温州市矿山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温资规发〔2020〕63号)
2. 温州市爆破行业专业助理工程师申报须知
3. 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爆破行业与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爆协〔2024〕11号)
4. 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爆破行业与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爆协〔2024〕12号)
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
6. 破格申报矿山工程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赋分表
温资规发[2024]41号(关于开展2024年度温州市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关于印发《温州市矿山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2:2024年度温州市爆破行业专业助理工程师申报须知.docx
附件3: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爆破行业与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4: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爆破行业与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6:破格申报矿山工程()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赋分表.doc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