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1月6日作出的浙土字A[2024]-0147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州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昆东路补征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24-016。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灵昆街道叶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6796公顷,其中农用地0.6796公顷;灵昆街道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1245公顷,其中农用地0.1245公顷;海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1056公顷,其中农用地2.1056公顷;王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2241公顷,其中农用地0.224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4〕1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
地类 | 一类区片 | 合计 |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
农用地 | 3.1338 | 135 | 423.063 |
其中灵昆街道叶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1.7460万元;灵昆街道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6.8075万元;灵昆街道海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84.2560万元;灵昆街道王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0.2535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用地,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合计117.517500万元,其中灵昆街道叶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5.4850万元;灵昆街道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4.66875万元;灵昆街道海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78.9600万元;灵昆街道王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8.40375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14.102100万元,其中灵昆街道叶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0582万元;灵昆街道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0.56025万元;灵昆街道海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9.4752万元;灵昆街道王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00845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2820.42平方米,其中灵昆街道叶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611.64平方米;灵昆街道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12.05平方米;灵昆街道海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895.04平方米;灵昆街道王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01.69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12.9人,其中灵昆街道叶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4.5人;灵昆街道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4.5人;灵昆街道海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75.8人;灵昆街道王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8.1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4]-0147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986016
监督电话:0577-88078398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