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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温海经土征公〔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1-16 17:35:16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的浙土字A[2024]-0112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州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温州瓯江口西片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项目,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24-020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九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306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306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4〕1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 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 

地类

一类区片

合计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农用地

1.3064 

135 

176.364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用地,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合计48.990000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5.878800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175.76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47.0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4]-0112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986016

监督电话:0577-88078398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西片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