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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龙路(瓯海大道-环山北路)沿线两侧地块 温龙土征公〔2025〕001号
发布日期:2025-02-17 15:28:56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4]-0179号),审批同意温州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曹龙路(瓯海大道-环山北路)沿线两侧地块,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浙江信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XY23-186-1。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永中街道双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3522公顷(35.2830亩),其中农用地2.3522公顷(水田2.3522公顷);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3314公顷(4.9710亩),其中农用地0.3314公顷(水田0.0575公顷、旱地0.0458公顷、其他林地0.2139公顷、其他草地0.0137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5公顷);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5443公顷(23.1645亩),其中农用地1.5443公顷(水田1.2481公顷、其他林地0.2459公顷、设施农用地0.050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0.7665万元,具体为:

地类

一类区片

合计

面积

(亩)

补偿标准

(万元/亩)

面积

(亩)

补偿金额(万元)

农用地

63.4185

9

63.4185

570.7665

其中永中街道双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317.5470万元;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44.7390万元;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208.480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类区片农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包干费为1万元/亩,计63.4185万元,其中永中街道双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5.2830万元;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4.9710万元;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3.1645万元。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青苗包干费为1.5万元/亩,计95.12775万元,其中永中街道双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52.9245万元;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7.4565万元;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4.74675万元。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19.02555万元,其中永中街道双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0.5849万元;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4913万元;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6.94935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748.3383万元,其中永中街道双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416.3394万元、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58.6578万元、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73.3411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本次征地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3805.11‬平方米,其中永中街道双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2116.98平方米;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298.26平方米;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389.87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计152.2人,其中永中街道双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84.7人;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1.9人;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55.6人。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标准为7.5万元/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龙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永中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4]-017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89681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