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4]-0174号),审批同意温州市2024年度计划第三十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环山南路海城段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2024-415。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城街道东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1804公顷(2.7060亩),其中农用地0.1804公顷(水田0.1040公顷、含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0.0764公顷);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0105公顷(15.1575亩),其中农用地0.4816公顷(水田0.1457公顷、含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0.1524公顷、其他林地0.0010公顷、其他草地0.1291公顷、农村道路0.0016公顷、坑塘水面0.0518公顷),建设用地0.0085公顷(特殊用地0.0085公顷),未利用地0.5204公顷(裸土地0.1204公顷、裸岩石砾地0.4000公顷);海城街道西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0.2340公顷(3.5100亩),其中农用地0.2340公顷(水田0.1966公顷、旱地0.0149公顷、乔木林地0.0008公顷、坑塘水面0.0216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92.3615万元,具体为:
地类 | 一类区片 | 合计 |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 (万元/亩) | 面积 (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
农用地 | 13.4400 | 9 | 13.4400 | 120.9600 |
建设用地 | 0.1275 | 9 | 0.1275 | 1.1475 |
未利用地 | 7.8060 | 9 | 7.8060 | 70.2540 |
其中海城街道东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4.3540万元;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36.4175万元;海城街道西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1.590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类区片农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包干费为1万元/亩,计13.4400万元,其中海城街道东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7060万元;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7.2240万元;海城街道西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5100万元。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本次征地涉及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面积0.0085公顷(0.1275亩),合计1.2750万元,其中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2750万元。涉及现(残)值较高的桥梁、亭台、门台等特殊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青苗包干费为1.5万元/亩,计20.16万元,其中海城街道东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4.0590万元;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0.8360万元;海城街道西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5.2650万元。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6.41205万元,其中海城街道东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0.8118元;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4.54725万元;海城街道西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0530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233.64855万元,其中海城街道东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1.9308元;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60.29975万元;海城街道西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41.4180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本次征地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0.48平方米,其中海城街道东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93.6平方米;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296.28平方米;海城街道西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210.6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计32.2人,其中海城街道东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6.5人;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7.3人;海城街道西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8.4人。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标准为7.5万元/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海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4]-0174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89681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