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温资规登公告
(
2025
)
3520
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温集用(1993)第02-8583号
温作超
宅基地使用权
330303005006JC00492W00000000
瓯海区海滨镇北新村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