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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25-06-25 11:06:33 浏览次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一、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用途、权利期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五)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

(六)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可由窗口提供);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时,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五)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六)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积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

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七)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九)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十)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十一)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十二)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三、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一)申请:前往登记大厅或就近延伸服务点

(二)受理、审核、登簿属于登记机构内部工作流程,查询办理进度:打开浙里办点击“不动产智治”点击“办理进度”输入申请编号进行查询。

(三)发证:不动产缮证完成后,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领证通知,证书可根据需求选择通过EMS邮寄送达、前往登记大厅或就近延伸服务点领取。(注:须缴纳登记费后,证书才由快递揽件寄出。)

四、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材料齐全前提下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工作时间以当地最新公告为准)

(一)鹿城办证处: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一楼不动产登记专区;(二)龙湾办证处:龙湾区府后路77号(行政服务中心西裙楼一楼);(三)瓯海办证处: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2号(新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瓯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温州湾新区办证处:浙南经济总部大厦东附属楼东南向行政办证大厅。

电话咨询:12345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77-85512119

投诉热线: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