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鹿城办证处 。
联系方式:0577-88917587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潘建忠、黄春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鹿城区上陡门西子新村5幢203室 | 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90931号、温房鹿城区共字第3461号、温国用(2000)第1-3093号 | 黄春叶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