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00251868XT/2026-1010679411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9-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6分局。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受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6分局负责开展各自管辖区域内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6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有效。委托到期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限内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情况变化依法解除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委托书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