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府后路 77 号行政服务中心西裙楼 B210室 。
联系方式: 0577-86508973;0577-86508121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钱建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雁荡西路129号鸿基花苑11幢1201室 | 温房权证经济字第034347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034348号/温国用(2012)第5-291989号 | 钱旭挺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30日